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24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必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昌满。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必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于同年5月29日收到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