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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408号
案件名称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临沂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408号 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楼下村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仁,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金玉山世纪花园2号楼2单元25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1A3430NX09。

法定代表人:焦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波,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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