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2789号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前海中恒融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中恒融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