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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4800号
案件名称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00号 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2层1206。

法定代表人:刘定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飞,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君,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纵8号路三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荣家公司)诉被告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仓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藤仓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对涉案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73006××××.7)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定荣家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荣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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