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00号 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3号楼12层1206。
法定代表人:刘定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飞,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君,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纵8号路三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荣家公司)诉被告湖北藤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仓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藤仓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对涉案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73006××××.7)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定荣家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荣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定荣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