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44号 原告:王顺泉,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中山晶正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周晓勇。
原告王顺泉与被告金牛区中山晶正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顺泉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中山晶正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顺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