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9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燃,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景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名城国际广场A2栋412室。
法定代表人:符燃。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燃、深圳市景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