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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禹州市迎宾西段中段路南。

经营者:邢海营,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妮,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水暖洁具批发市场。

经营者:赵子淇,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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