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禹州市迎宾西段中段路南。
经营者:邢海营,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妮,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水暖洁具批发市场。
经营者:赵子淇,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禹州市兴晟厨卫电器商行、郑东新区白沙镇汇都卫浴用品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