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08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星之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平南北关池顶住宅区C5d栋东梯202房。
法定代表人:吴伟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星之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