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59号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明村泾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普通合伙)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景霞,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景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景霞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3日,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无锡阿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