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3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全周,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全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撤回起诉和反诉,不危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应该受到法律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