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1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静,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王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