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5303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翠苑14座2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泳仪,199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187。
原告王韧诉被告黄泳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韧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王韧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