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23号 原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谢从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长安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涛,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绵阳天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