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72号 原告:吴元彪,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三徽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24幢2号203室。
经营者:李进,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元彪与被告义乌市三徽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元彪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1日,原告吴元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元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元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元彪负担。
原告吴元彪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