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4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欧享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18XR。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808421J。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欧享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且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