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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16号
案件名称付俊与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3716号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方锋,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培,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R。

法定代表人:罗仁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9月17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5月15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太阳灯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06××××.4)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时光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提交(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2014)中维调字第110号案调解书中的被告均非本案被告,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太阳灯专利申请日:2011年4月1日专利号:ZL20113006××××.4授权公告日:2011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付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1月6日。

2014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4年10月1日,专利权人付俊将本案专利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江门市蓬江区凯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实施,许可范围包括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合同签订有效期两年,许可费用为入门费30000元+使用费2000×24月=78000元。

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于2014年1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原告向法院提交其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度向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纳税的票据,证明其已实际收到专利实施许可费人民币7.8万元。

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涉案专利权有效,第10年度年费已缴纳。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侵权。

1、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7)粤广南方第058792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其1688平台经营网店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户外庭院柱头灯欧式防水花园别墅家用复古室外球形门柱围墙路灯”,产品名称为景博士,销售单价为150元,显示有300只可售。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7)粤广南方第05879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8月29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网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1只,共支付175元(含运费25元)。

收货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一楼。

(2017)粤广南方第05879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8月31日,原告在前述地址收取快递单号为800001023049的首通快运包裹一个。

3、制造侵权事实证据(2017)粤广南方第058792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在网店上注明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并宣传为路灯、庭院灯、草坪灯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公司。

被告未来时光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LED照明灯具、五金配件、水晶、灯用电器附件、照明灯具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以及生产。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外包装箱,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内有金属灯具一个。

(注:灯具上的玻璃罩已破碎)未见任何商标信息及生产商、制造商的信息。

涉案外观专利视图如下: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立体图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视图图片如下: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并确认底座可以与灯具拆卸,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灯具。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四、其它查明事实1、原告主张为本案公证费支出1100元,原告没有提交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票据及差旅费票据。

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扣除本案维权费用后的金额即本案为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金额,请求按照专利实施许可费7.8万元确定赔偿金额。

2、经当庭上网核验,被告申请注册了第17998515号“景博士”商标的权利人为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包括灯等,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发票、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页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具有制造灯具的经营资质,对外宣称其为灯具生产厂家,住所地亦具备制造的条件,在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构成制造侵权。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原告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结合原告主张的确定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8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付俊专利号为ZL201130064034.4、名称为“太阳灯”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付俊经济损失人民币78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未来时光照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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