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868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陵区飞豪玩具经营部,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116号。
经营者:庄恒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陵区飞豪玩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