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0号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詹周武,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展,男。
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宋万源。
被告:宋万源,男。
原告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展、被告深圳市悠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万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特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