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06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17—579号(水暖城二期28栋5号)。
经营者:黄志华。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