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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06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17—579号(水暖城二期28栋5号)。

经营者:黄志华。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南安市仑苍迪铌思水暖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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