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3058号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宗全,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49号东半座3层313。
法定代表人:夏桂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策略调整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