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43号 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6层621室。
法定代表人:阿利斯泰尔•基思•理查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嘉懿,女,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名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启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网(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401室C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天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
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昊网(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被告昊网(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昊网(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昊网(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昊网(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