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84号 原告:厦门秀美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9号之二龙舟电器工业大厦南楼4楼中段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秋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多彩牧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594号一楼101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煌。
被告:姿老虎(厦门)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白云大道96号3号楼3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明。
原告厦门秀美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多彩牧飨商贸有限公司、姿老虎(厦门)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秀美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秀美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秀美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秀美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