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32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城兴华路北侧12号。
经营者:林先宗。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变更请求被告南乐县世纪家家福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为10,000元,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