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73号原告:东莞市赤乌健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大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6R。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欲人仙成人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17。
经营者:曹冬玲,×××4220。
被告:曹冬玲,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原告东莞市赤乌健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欲人仙成人用品商行、曹冬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市赤乌健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冬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赤乌健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冬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赤乌健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冬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