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3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路60号仁文.大儒世家D与洪光小学置换地9#楼1层01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TAHM40。
法定代表人:刘斯军。
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经营场所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2号宝信广场钻石坊10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K86P7C。
负责人:陈言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