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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3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路60号仁文.大儒世家D与洪光小学置换地9#楼1层01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TAHM40。

法定代表人:刘斯军。

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经营场所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2号宝信广场钻石坊10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1K86P7C。

负责人:陈言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宝信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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