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应刚,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华锋,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辉,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直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9日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覃治雄,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光花,女,1981年3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17日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应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