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执19号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陈善芝: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12执19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陈善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知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陈善芝应向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746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善芝主动将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也已将执行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