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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珩圣路386号厦门北站商业广场南广场297号之十二。

法定代表人:方志东。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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