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607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极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闽西交易城B9-1-8号店。
法定代表人:袁庶源,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极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龙岩市极域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