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4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天添汇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弘业苑1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68T4FR00。
经营者:吴毅。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天添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天添汇副食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