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3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旺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旺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