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2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刘莉莉,女,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莉莉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