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异138号异议人:陈敏,女,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被执行人:谭刚,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在执行谭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过程中,陈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陈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敏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敏撤回所提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