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26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赵琴针织品网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莼塘西村都府自然村。
经营者:赵建银。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赵琴针织品网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