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C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泰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JuliusBlumGmbH)。
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赫希斯特政区工业街1号(Industriestra.1A-6973Hoechst,Austria)。
代表人:菲利普·布鲁姆(PhilippBlum),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