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793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思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226号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QMRJ6K。
法定代表人:蔡百胜。
被告:佛山市九一牧一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鸡洲村委会长丰苑长丰大道北63号首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45326866N。
法定代表人:谢迎娣。
被告:谢迎娣,女,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市金思顿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九一牧一王建材有限公司、谢迎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