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24号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XHK6C。
法定代表人:张涛,任职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文斌餐饮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88号天珑广场北区5幢裙房商业及6-8幢商业5-商128、商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4MA2T41A3XJ。
经营者:汪丽,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文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告安徽一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