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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黄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执411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黄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黄晏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晏明,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2019年12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晏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权利自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8)鄂0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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