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794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小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铜锣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FH3N2R。
经营者,简文成。
被告: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大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37590245J。
法定代表人:颜小安被告:刘权彪,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江津区小程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权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