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10号原告:黎龙炎,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方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绍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黎安岭工业区朗岩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原告黎龙炎与被告江门市永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黎龙炎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