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6599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男,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翔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号3-1-7。
法定代表人:贾玲玲,总经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翔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