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1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禄,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姐妹日化用品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2幢C单元4层86号。
经营者:付永蓉,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姐妹日化用品店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姐妹日化用品店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