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明霞,女,1973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烟酒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8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桂花,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运才,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烟酒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德、检察官助理王文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明霞及其辩护人何桂花、被告人王运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自2017年11月起在北京市顺义区×××号共同经营烟酒店。
2020年1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到上述烟酒店内进行搜查,后从位于南法信镇焦各庄村的刘明霞、王运才的暂住处和两处仓库内查获印有“剑南春”、“五粮液”、“茅台”、“牛栏山”、“国窖1573”、“水井坊”、“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2312瓶。
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根据部分白酒的标价和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涉案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于2020年1月3日被民警查获;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具有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明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以其身体原因为由,希望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运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明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明霞系初犯偶犯,且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的供述,证人梁某、张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表、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说明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核准续展注册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说明,房屋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鉴于被告人刘明霞、王运才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王运才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被告人王运才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明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运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没收清单);
四、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三部,退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然随案移送物品处理清单下列物品予以没收:一、52度国窖1573白酒十八瓶。
二、40.8度梦之蓝白酒四瓶。
三、52度剑南春白酒六瓶。
四、38度剑南春白酒十二瓶。
五、52度梦之蓝白酒八瓶。
六、52度五粮液1618白酒二十一瓶。
七、52度五粮液白酒十四瓶。
八、39度五粮液白酒十二瓶。
九、42度海之蓝白酒三瓶。
十、38度国窖1573白酒十二瓶。
十一、42度天之蓝白酒六瓶。
十二、52度天之蓝白酒六瓶。
十三、38度水井坊白酒六瓶。
十四、43度茅台酒六瓶。
十五、52度水井坊白酒六瓶。
十六、39度百年牛栏山红12十二瓶。
十七、53度茅台酒六瓶。
十八、52度牛栏山经典白酒十八瓶。
十九、53度牛栏山珍品白酒十八瓶。
二十、35度百年牛栏山红6白酒三百六十瓶。
二十一、38度百年牛栏山红10白酒一百二十瓶。
二十二、36度百年牛栏山白酒二百五十二瓶。
二十三、38度百年牛栏山红8白酒九十六瓶。
二十四、52度百年牛栏山白酒二百八十八瓶。
二十五、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九百九十六瓶。
二十六、52度海之蓝白酒六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