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瑞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
再审申请人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