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嘉禾卫浴洁具,注册号630121660097388,经营场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嘉宝家具建材市场。
经营者:毛喜梅,公民身份号码×××,女,藏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安门滩村38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通嘉禾卫浴洁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潘 弘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