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金强五金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东中市276号。
经营者潘想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金强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