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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进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刑初351号
案件名称裴进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裴进合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5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进合,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凯城,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进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进合及其辩护人黄凯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进合于2017年至2019年4月间,从河北省深泽县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现代”等品牌的进排气门、“金纺”等日化用品,后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销售,其中,销售“金纺”等日化用品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点起获涉案进排气门、日化用品等,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进排气门、日化用品均为侵权商标产品。

被告人裴进合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裴进合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进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进合系初犯、偶犯,有坦白、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裴进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裴进合在其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商铺内,销售假冒“金纺”、“奥妙”、“蓝月亮”、“碧浪”、“汰渍”、“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

同时低价购进汽车进排气门并装入假冒“现代”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后进行销售。

其中,已销售给吴某(另案处理)的日化用品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9477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点起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进排气门等,未销售货值共计人民币49344元。

被告人裴进合于2019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裴进合处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144个,“金纺”、“奥妙”、“蓝月亮”、“碧浪”、“汰渍”等衣物护理剂、洗衣液共计4974个,“蓝月亮”洗手液516个,“现代”进排气门769盒,蓝色圣达菲1.8T26盒,银色钢套60个,白色薄膜封口机1个,蓝色现代包装盒40个,白色透明塑料包装袋若干,玫瑰金色魅族手机1部;

从李某处起获“飘柔”等洗发露、沐浴露747个,“金纺”等衣物护理剂、洗衣液、洗衣粉1368个,大宝SOD蜜30个,“蓝月亮”洗手液216个,“舒肤佳”香皂432个;

从吴某处起获“金纺”衣物护理剂6个。

上述物品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进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郎某、任某、李某、汤某、吴某、孙某的证言,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的商标注册、商品鉴定、营业执照等材料,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永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致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书、鉴定书等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起赃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及被告人裴进合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进合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进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裴进合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裴进合供述抓获吴某等人系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此系裴进合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不成立立功,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裴进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在案之物品,本院依法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裴进合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进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从被告人裴进合处扣押的魅族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品依法没收后予以销毁(清单附后)。

从吴某处扣押的“金纺”衣物护理剂六个,因未鉴定,故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从李某处扣押的物品,因与指控的事实无关,亦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旭晖审判员  商登煜审判员  何宝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妮附:1.没收、销毁物品清单序号物品名称特征数量1手机玫瑰金色,魅族牌,碎屏1个2“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314015盒3“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310048盒4“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605078盒5“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500032盒6“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500033盒7“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364034盒8“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3600121盒9“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6600118盒10“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605040盒11“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B00056盒12“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B00075盒13“现代”进排气门编号MB301-1211119盒14“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2700112盒15“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372017盒16“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700111盒17“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3E0005盒18“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3E0005盒19“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372008盒20“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1-22001.22212-2200324盒21“现代”进排气门编号KK1511212120盒22圣达菲1.8T蓝色26盒23“现代”进排气门编号H22212220516盒24“现代”进排气门编号22212-372002盒25钢套银色60个26薄膜封口机白色1个27现代包装盒蓝色40个28塑料包装袋白色透明若干29“舒肤佳”香皂白色,纯白清香144个30“碧浪”洗衣液3kg装,自然清新72个31“汰渍”洗衣液3kg装4个32蓝“金纺”衣物护理剂3L装116个33紫“金纺”衣物护理剂2L装96个34白“金纺”衣物护理剂2L装90个35蓝“金纺”衣物护理剂2L装36个36紫“金纺”衣物护理剂3L装116个37白“金纺”衣物护理剂3L装48个38粉“金纺”衣物护理剂2L装66个39“奥妙”洗衣液3kg装48个40“蓝月亮”洗衣液3kg装424个41“蓝月亮”洗衣液2kg装174个42“蓝月亮”洗衣液1kg装1296个43“蓝月亮”洗衣液500g装2388个44“蓝月亮”洗手液500g装516个附:2.退回检察院物品清单序号物品名称特征数量1“潘婷”洗发露750ml装,乳液修护10个2“飘柔”精华护理200ml装,精油滋养59个3“飘柔”精华护理200ml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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