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80号 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巧趣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幢708号-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1THL1M。
法定代表人:单其雷。
被告: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1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KWX75T。
法定代表人:王佳波。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合肥巧趣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光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