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470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振凯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65717406。
法定代表人:施子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振凯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