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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28号
案件名称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闫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利,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87号之五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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